施工挖斷通信電纜 三方被判共同賠償 ,12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因修路施工挖斷通信電纜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判令被上訴人吉安電信公司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29.55萬余元,由上訴人許應鴻賠償17.73萬余元,被上訴人宋軍軍負連帶賠償責任;由被上訴人黃奇品、李伙保共同賠償8.86萬余元。
2008年9月4日,吉水縣醪橋鎮(zhèn)都陂村委會西坑村小組將本村修路工程承包給周小春、李伙保。
當日,周小春即將工程轉(zhuǎn)讓給黃奇品、李伙保,轉(zhuǎn)讓費1.5萬元。
2008年12月5日,因該公路兩邊路基各需加寬1米,黃奇品與許應鴻,由許應鴻派挖掘機去完成,按每小時240元計酬,另付拖車費400元。
第二天下午,宋軍軍受許應鴻雇請,駕駛許應鴻的挖掘機來到西坑村村路口,為承包該路段修路工程的黃奇品、李伙保進行挖土拓寬道路作業(yè),黃奇品在現(xiàn)場指揮。
下午3時13分,宋軍軍駕駛挖掘機挖土時,因未能注意到該路段的光纜保護警示標志而不慎將埋在地下的京九廣干線光纜挖斷。
吉安電信傳輸局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機房報警后巡查到中斷現(xiàn)場,將正在駕駛挖掘機施工的宋軍軍查獲。
2009年4月21日,宋軍軍被吉水縣人民法院以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9年5月18日,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吉安電信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光纜線路搶修、恢復費及價格鑒定費29.55萬余元,中斷線路通信損失70.44萬余元,合計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宋軍軍受許應鴻雇請,在從事挖土拓寬道路作用的雇傭活動中挖斷光纜,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雇主許應鴻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宋軍軍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應當看到保護光纜的明顯標志而未注意,以致挖斷光纜造成原告損失,具有重大過失,應與雇主許應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黃奇品為合伙利益在宋軍軍施工時現(xiàn)場指揮不當,應與合伙人李伙保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許應鴻以自己的設備、技術(shù)和勞力,按照黃奇品的要求來完成加寬路基工程,黃奇品與李伙保支付報酬,符合承攬關(guān)系要件,應認定為承攬關(guān)系。
&繞包機nbsp; 對吉安電信公司的損失,即光纜線路搶修費用1.71萬余元、光纜線路恢復費27.34萬余元、鑒定費5000元,合計29.55萬余元,系實際支出費用,屬直接經(jīng)濟損失,法院依法予以認定;對其提出的中斷線路通信損失70.44萬余元,屬一種可得利益,并不必然發(fā)生,且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chǎn)業(yè)部發(fā)布的《長途通信干線光纜傳輸系統(tǒng)線路工程設計規(guī)范》(信部規(guī)〔2003〕393號)要求,長途干線光纜在普通土、硬土的埋設深度必須≥1.2米。
吉水縣*局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補償偵查報告書認定,被上訴人宋軍軍挖斷的通信光纜埋設深度為90厘米以內(nèi),不超過90厘米深。
因此,吉安電信公司自身具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jù)本案情況酌定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吉安頻道